台北市議員陳永德今天在民政部門質詢中,針對台北市違法實施責任制的公司提出質疑。

目前台灣有很大小多公司都施行責任制,各大美商公司和前三大網路公司PCHOME,小至一般的中小企業。這些公司所謂的責任制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員工必須要在規定的上班時間內到達公司打卡上班,工作卻做到晚上九點十點,每天超時工作,卻都領不到加班費,就是因為公司所謂的責任制。

勞工局表示,有許多公司會請一些法律顧問針對公司制度的問題想辦法規避勞基法的約束,進而行剝削勞工之實。但是,只要是有勞資關係的公司都必須以勞動基準法為依據,不能自行訂定所謂的「責任制」,這些公司更不能以責任制為藉口規避勞基法的規範。

部分美商公司如GOOGLE、惠普、寶橋等的責任制度則僅規定每週工作時數,並視工作情況調整,但是根本沒有紀錄員工上下班時間,也沒有針對勞基法第84條之1向勞工局報備,已經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的基本規定了,在人人羨慕的外商環境貌似合理的責任制度下,根本也是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違法制度。

陳永德發現,責任制的公司制度在台灣已經變成一種普遍現象,但是卻沒有人知道這些公司的責任制都是違法的。這些以責任制為藉口不給付加班費的公司,在台北市可說是不勝枚舉、無以計算。所謂責任制在勞基法僅規定於某些責任制專業人員,其行業別以及職業別都規定嚴格,如政府機關司機、不動產經紀人、保全人員等。而這些公司行號也必須針對這些職別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向勞工局提出約定書報備才算合法。

勞基法對於加班的規定是,公司可以給付加班費要求員工加班,但若超過一天12小時法令的上限,公司就算願意給再高的加班費也是違法。既使是經由勞工局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所規定之,不受時間限制的勞工,也都必須遵照勞基法和勞資雙方的契約規定。亦即,上班時間如果超過契約所約定的時間,雇主當然也需要按照規定給付加班費。然而,絕大多數自詡為責任制的公司,根本連勞資約定書都沒有簽訂。

這些讓員工超時加班且沒有給付加班費的雇主,已經違反了勞基法第30條的規定,按照勞基法第79條,這些公司應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

絕大多數的勞工根本不知道其公司的責任制是違法的,更不知道所謂責任制就不需給付加班費是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就算知道,現在台灣的就業環境這麼差,大家都為了五斗米折腰,為了保住飯碗,也沒有人敢向勞工局檢舉。

陳永德要求勞工局長,針對台北市的各大公司進行徹查,務必不能再讓這些雇主在繼續目無法紀的壓榨勞工,勞工局必須把對這些違法的公司進行開罰,並令其改善,還給台北市勞工合法的就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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